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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荆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》
日期:2023-04-16 15:29:52浏览: 2245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贯彻落实《教育部、中央组织部、中央宣传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文化和旅游部等七部门印发〈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〉》精神,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监督管理,夯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,压实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,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、教育部有关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等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、特殊教育学校、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教研室、教科所、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。幼儿园教师、高校教师以及教育系统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执行。

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、签订劳动合同职工。

第三条 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,应当坚持公正、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,应当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程序合法、手续完备。


第二章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处理

第四条 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:

(一)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,或举办培训机构(托管机构),或为校外培训机构(托管机构)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。

(二)索要、骗取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。

(三)向学生推销商业盈利性质的图书报刊、APP、教辅材料、社会保险。

(四)歧视、侮辱学生,虐待、伤害学生。

(五)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送及绩效考核、职称评聘、岗位聘用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 

(六)违反工作纪律,工作期间饮酒,上班期间炒股、网购、看电影、玩游戏,或上课时迟到、早退、中途离岗、接打电话,或擅自调课,或无故误课、旷工等。

(七)猥亵、性骚扰学生。

(八)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
(九)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。

(十)涉黄、涉赌、涉毒、涉黑、酒驾、醉驾等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违法犯罪行为。

(十一)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违纪违法行为。

第五条  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,或举办培训机构(托管机构),或为校外培训机构(托管机构)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处理。

(一)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,学生数累计不超过5人的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,学生数累计超过5人,不超过10人的,给予记过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,学生数累计超过10人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,查实3次的,视为情节严重,给予开除处分。

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,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讲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,或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,查实1次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查实2次,视为情节严重,给予开除处分。

(二)举办培训机构(托管机构)的,查实1次,给予记过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查实2次,视为情节严重,给予开除处分。

参与校外培训机构(托管机构)管理、教学的,查实1次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查实2次,给予记过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查实3次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查实3次以上,视为情节严重,给予开除处分。

(三)为校外培训机构(托管机构)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相关信息的,查实1次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查实2次,给予记过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查实3次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
(四)在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期间(包括上、下课途中)或举办培训机构(托管机构)期间,存在学生人身伤害情形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鉴定为重伤及以上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上述行为所获不当利益,需全部返还学生及家长。

第六条  索要、骗取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的,查实1次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查实2次,给予记过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查实3次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查实3次以上,视为情节严重,给予开除处分。

上述行为所获不当利益,需全部返还学生及家长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七条  向学生推销商业盈利性质的图书报刊、APP、教辅材料、社会保险的,获取不当利润不超过3000元的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获取不当利润超过3000元的,给予记过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
上述行为所获不当利润需全部返还学生及家长。

第八条  歧视、侮辱学生,虐待、伤害学生,鉴定为轻微伤的,给予记过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鉴定为轻伤以上(包括轻伤)的,给予开除处分,撤销其教师资格。

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九条  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送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,未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记过处分,并撤销已获得成绩、资格和奖励等,扣除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,按有关规定将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;造成不良后果,且影响恶劣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,按有关规定将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;造成不良后果,且影响无法挽回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 

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十条  违反工作纪律,工作期间饮酒,上班期间炒股、网购、看电影、玩游戏,或上课时迟到、早退、中途离岗、接打电话,或擅自调课,或无故误课、旷工的,查实3次,给予警告处分,扣除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查实3次以上,给予记过处分,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。

第十一条  猥亵、性骚扰学生的,给予记过处分,并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造成影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,并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影响恶劣的,给予开除处分,撤销其教师资格。

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十二条  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,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,给予记过处分,并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有损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,并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严重损害党的形象、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
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十三条  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,查实2次的,给予警告处分;在课堂上恶意歪曲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,向学生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的,给予记过处分,并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,并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通过封建迷信,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 

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十四条  涉黄、涉赌、涉毒、涉黑、酒驾、醉驾等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违法犯罪,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,给予记过处分,并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被依法判处刑罚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,并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;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
第十五条  教师违反本细则第五至十四条之规定,虽未达到规定可以开除的限度,但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,且无法挽回之情形,给予开除处分。

第十六条  教师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违纪违法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、开除处分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十七条 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,丧失教师资格,收缴其《教师资格证书》,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。


第三章  追究管理责任的情形及其方式

第十八条  学校(含教育系统其他事业单位,以下同)以及学校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、相关中层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,有下列情形的,应予责任追究:

(一)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、不彻底。

(二)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、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、拖延处分、推诿隐瞒的。

(三)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,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。 

(四)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。

第十九条 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、不彻底的,查实1次,对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,对分管负责人、相关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,取消学校党建工作合格及以上等次(若属民办学校,在上一学年基础上,压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2%);查实2次,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,给予分管负责人、相关中层管理人员警告处分,取消学校党建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,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学校文明单位称号(若属民办学校,在上一学年基础上,压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5%);查实3次及以上的,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,给予分管负责人、相关中层管理人员记过处分,取消学校党建工作考核、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,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学校文明单位称号(若属民办学校,在上一学年基础上,压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10%)。

第二十条 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、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、拖延处分、推诿隐瞒的,查实1次,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,给予分管负责人、相关中层管理人员警告处分,取消学校党建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,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学校文明单位称号(若属民办学校,在上一学年基础上,压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5%);查实2次,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,给予分管负责人、相关中层管理人员记过处分,取消学校党建工作考核、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,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学校文明单位称号(若属民办学校,在上一学年基础上,压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10%);查实3次及以上的,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,给予分管负责人、相关中层管理人员撤职处分,取消学校党建工作考核、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,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学校文明单位称号(若属民办学校,在上一学年基础上,压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20%)。

第二十一条 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,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,查实1次,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,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处分,给予相关中层管理人员记过处分,取消学校党建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,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学校文明单位称号(若属民办学校,在上一学年基础上,压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5%);查实2次,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,给予分管负责人、相关中层管理人员记过处分,取消学校党建工作考核、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,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学校文明单位称号(若属民办学校,在上一学年基础上,压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10%);查实3次及以上的,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,给予分管负责人、相关中层管理人员撤职处分,取消学校党建工作考核、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,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学校文明单位称号(若属民办学校,在上一学年基础上,压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20%)。

第二十二条 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,查实2次,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,给予分管负责人、相关中层管理人员警告处分,取消学校党建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,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学校文明单位称号(若属民办学校,在上一学年基础上,压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10%);查实3次及以上的,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,给予分管负责人、相关中层管理人员记过处分,取消学校党建工作考核、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,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学校文明单位称号(若属民办学校,在上一学年基础上,压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20%)。 

第二十三条  民办学校教师违反第八条、第十一条之规定,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,其所在民办学校年检直接定为不合格。


第四章 处理的权限和程序

第二十四条  给予教师处理的权限和程序,依照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相关规定以及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(2018年修订)》(教师〔2018〕18号)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执行。

第二十五条  追究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管理责任的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有关规定,由相关纪检监察机构进行问责。
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二十六条  本细则由荆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期间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文件,则从其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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